湖南拟立法以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股票     |      2024-12-10 17:09

  为了发挥金融对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支持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湖南拟立法以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湖南省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12月30日前反馈。

  《征求意见稿》明晰了政府职责,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动态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拥有重点科技成果的其他中小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交流合作;建立完善企业创新积分制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依托企业创新积分开发专属金融产品。

  基金、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如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类基金,引导国有企业资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保险资金以及民营资本等其他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类基金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不设置针对创始人团队的强制回购条款。

  银行、保险如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征求意见稿》提到,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特色支行或者专营机构,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内部评价体系和尽职免责制度,建立信贷融资快速通道,探索贷款加外部直投业务模式。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覆盖面,对商业银行因提供科技信贷产生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及时给予适当补偿。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保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此外,对于考核评价及容错免责,《征求意见稿》提出,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发行债券、再融资等方式融资。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科技创新类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设定基金亏损容忍度;对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基金,可设置较高容错率。对科技创新类基金以及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新类创业投资产生损失的,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关容错规定处理。